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鄂州市委员会
当前位置:首页 >规章制度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鄂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7-07-10 15:38:44

          (2017年2月21日政协鄂州市第八届委员会第一次常委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鄂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体会议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鄂州市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鄂州市委员会)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最高形式。
  第三条 全体会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人民政协的重要论述,按照“五位一体”总体部署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职能,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不断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加快建设国际航空大都市、全面建成更高标准小康社会、开启城市现代化建设新征程,凝聚共识,凝聚智慧,凝聚力量。
  第四条 全体会议坚持民主、求实、团结、鼓劲的方针。集思广益,广开言路,求同存异,民主协商,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每届政协鄂州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界别设置、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须在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一个月前,由上届政协鄂州市委员会常委会议审议同意后,经上届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政协鄂州市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界别设置、委员名额和人选时,由本届常委会议审议同意后,经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六条 每届政协鄂州市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全体委员参加。政协鄂州市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从该届政协鄂州市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开始。如遇非常情况,需变更任期,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七条 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八条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实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二)选举政协鄂州市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
  (三)协商讨论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以及中共鄂州市委、市人民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有关报告;
  (五)讨论本会重要工作任务并作出决议。
  第十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召开前,常务委员会根据常委会议的提议,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审议通过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二)通过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的建议名单;
  (四)通过全体会议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名单;
  (五)通过全体会议各组召集人名单;
  (六)审议提请全体会议审议的建议案(草案);
  (七)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二条 在全体会议举行前,由常委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全体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的建议。
  第十三条 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授权常委会议主持,主要任务为通过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议程和日程,通过本次会议主席团、主席团会议主持人、秘书长和提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通过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审议提请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的其他事项。主席团常务常委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审议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的各项文件。
  主席团和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席团常务主席、秘书长工作至会议选举产生本届政协鄂州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为止,提案审查委员会工作至本次会议结束为止。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设立会议秘书处,秘书处由会议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办理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团、常委会议或主席团常务常委会议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各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常委会议协商决定。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团会议协商决定。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采取大会和小组会、专题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议程;
  (二)听取政协鄂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政协鄂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其他报告或说明。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闭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各项决议和报告;
  (二)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
  (三)通过政协鄂州市委员会的建议案;
  (四)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听取并协商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全体会议安排大会发言。各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界别、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材料。大会发言人选由会议秘书处根据所提交的发言材料质量和内容确定。
  第二十一条 委员小组按界别组织,人数少的界别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界别组成。小组会由委员小组召集人主持。
  第二十二条 专题协商座谈会的议题由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协商提出,报请常委会议审定。专题协商座谈会的主持人由副主席或主席团成员或负责该专题的专门委员会主任担任。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专题协商座谈会的议题由上届专门委员会提出,报上届常委会议审定,主持人由主席团成员或担任本届委员的上届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担任。专题协商座谈会邀请有关市领导、市直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三条 全体会议邀请中共鄂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鄂州军分区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出席。邀请在鄂州的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委员、中共鄂州市委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人民团体负责同志列席。也可以根据情况邀请其他人士列席。
  第二十四条 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全体会议可邀请有关方面人士旁听。
  第二十五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闭幕会以及大会发言均可邀请新闻媒体采访;分组会议可视情况邀请新闻媒体采访。
  第二十六条 全体会议期间,委员应按照会议日程和有关规定参加全体会议的相关会议和活动,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时,应书面向会议秘书处办理请假手续,经同意后方可请假,并向小组召集人通报。会议秘书处以适当方式通报委员到会情况。
  第四章 会议的提案和建议案
  第二十七条 全体会议期间,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团体、界别、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和委员个人均可提出提案。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由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全体会议可就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向中共鄂州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
  第二十九条 全体会议期间,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或占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名,可提出建议案(草案)。建议案(草案)经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提请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章 选举和表决
  第三十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本届政协鄂州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本届委员中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会议主席团领导。
  第三十一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的建议人选由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各委员小组充分酝酿讨论。主席团根据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第三十二条 全体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当选。
  第三十三条 每届市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由主席团会议审议后先提交各委员小组酝酿讨论,然后提交大会审议通过。其他各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参照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建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市政协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市政协常务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鄂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7年2月21日政协鄂州市第八届委员会第一次常委会议修订)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鄂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人民政协的重要论述,按照“五位一体”总体部署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不断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加快建设国际航空大都市、全面建成更高标准小康社会、开启城市现代化建设新征程,凝聚共识,凝聚智慧,凝聚力量。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鄂州市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鄂州市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鄂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鄂州市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鄂州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政协鄂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二)协商决定下一届政协鄂州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数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政协鄂州市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
  (三)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政协全国委员会、政协湖北省委员会所作的全国、全省性决议;
  (四)执行政协鄂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五)政协鄂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鄂州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或重要建议;
  (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鄂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七)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鄂州市委员会副秘书长;
  (八)决定政协鄂州市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以及任免其领导成员;
  (九)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或授权常委会议对参加政协鄂州市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的处分事项;
  (十)指导基层政协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鄂州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七条 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议题及其他协商形式的重要议题,应列入年度协商计划,做到协商议题和协商形式相匹配。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由常委会议拟定,并将会议的有关事项提前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政协鄂州市委员会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和中共鄂州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方针政策和重要精神;
  (二)审议政协鄂州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协商讨论鄂州市重大方针政策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听取中共鄂州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提交政协鄂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五)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报告。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政协鄂州市委员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市政协机关副县级以上干部列席。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邀请中共鄂州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通报情况,听取意见;邀请住鄂州的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委员,有关市政协委员,各区政协负责人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士列席。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会议应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常务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讨论会议以及参观考察等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五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发言。各专门委员会、党派、团体、界别、常务委员、应邀列席人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材料。大会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会议成果以综合报告、大会发言专报、政协社情民意信息等多种形式报送中共鄂州市委、市人民政府,抄送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议政性常委会议期间,可举办专题学习报告会。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对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全体会议和分组讨论会议的出席情况要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常委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工作。
  第三章 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
  第二十条 专题协商会不定期举行;根据议题需要,请有关的常务委员及有关人员参加,邀请中共鄂州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士出席。
  第二十一条 专题协商会的日期、议题由主席或有关副主席提出,也可由秘书长或秘书长会议提出建议报请主席和有关副主席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专题协商会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二十三条 专题协商会由市政协办公室统一协调组织,由相关专委会承担专题协商会具体组织工作。
  第四章 文件与宣传报道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政协鄂州市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报送中共鄂州市委、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一般应作新闻报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市政协常务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鄂州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2017年2月10日政协鄂州市第八届委员会第一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鄂州市委员会主席会议(以下简称“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基本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人民政协的重要论述,按照“五位一体”总体部署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不断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加快建设国际航空大都市、全面建成更高标准小康社会、开启城市现代化建设新征程,凝聚共识,凝聚智慧,凝聚力量。
  第四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应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鄂州市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积极参加政协鄂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举行的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和中共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以及中共鄂州市委、市人民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学习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统一战线理论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经济、科技、法律、现代管理等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
  (二)审议本届鄂州市政协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一届政协鄂州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三)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
  (四)围绕鄂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
  (五)审议以市政协名义向中共鄂州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六)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文件(草案)。
  (七)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八)审议政协鄂州市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政协鄂州市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和协商计划,审议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决定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委员人选。
  (九)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十)研究涉及政协鄂州市委员会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要工作部署,对政协鄂州市委员会及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指导基层政协工作。
  (十一)协调政协鄂州市委员会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
  (十二)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七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第八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九条 主席会议举行前,办公室应将会议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通知事项和提交会议审议的有关重要文件提前送达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条 主席会议举行时,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副主任,专委会主任、副主任列席,必要时也可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中共鄂州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举行。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民主协商、达成共识后再做决定。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提请人应在主席会议审议时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需继续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前,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向常务委员会作出说明;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以政协鄂州市委员会文件或政协鄂州市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形式印发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六条 主席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阅后再呈主席或有关副主席签发。主席会议讨论的需公开报道的事项,由办公室与新闻单位衔接和配合,负责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主席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