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市政协各专委会、办公室、研究室,各区政协,市政协全体委员: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鄂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等三个规则、通则,已于2017年2月21日经政协鄂州市第八届委员会第一次常委会议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鄂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鄂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鄂州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政协鄂州市委员会
2017年2月22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鄂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2017年2月21日政协鄂州市第八届委员会第一次常委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鄂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体会议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鄂州市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鄂州市委员会)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最高形式。
第三条 全体会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人民政协的重要论述,按照"五位一体"总体部署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职能,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不断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加快建设国际航空大都市、全面建成更高标准小康社会、开启城市现代化建设新征程,凝聚共识,凝聚智慧,凝聚力量。
第四条 全体会议坚持民主、求实、团结、鼓劲的方针。集思广益,广开言路,求同存异,民主协商,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每届政协鄂州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界别设置、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须在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一个月前,由上届政协鄂州市委员会常委会议审议同意后,经上届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政协鄂州市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界别设置、委员名额和人选时,由本届常委会议审议同意后,经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六条 每届政协鄂州市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全体委员参加。政协鄂州市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从该届政协鄂州市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开始。如遇非常情况,需变更任期,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七条 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八条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实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二)选举政协鄂州市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
(三)协商讨论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以及中共鄂州市委、市人民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有关报告;
(五)讨论本会重要工作任务并作出决议。
第十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召开前,常务委员会根据常委会议的提议,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审议通过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二)通过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的建议名单;
(四)通过全体会议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名单;
(五)通过全体会议各组召集人名单;
(六)审议提请全体会议审议的建议案(草案);
(七)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二条 在全体会议举行前,由常委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全体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的建议。
第十三条 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授权常委会议主持,主要任务为通过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议程和日程,通过本次会议主席团、主席团会议主持人、秘书长和提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通过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审议提请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的其他事项。主席团常务常委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审议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的各项文件。
主席团和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席团常务主席、秘书长工作至会议选举产生本届政协鄂州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为止,提案审查委员会工作至本次会议结束为止。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设立会议秘书处,秘书处由会议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办理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团、常委会议或主席团常务常委会议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各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常委会议协商决定。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团会议协商决定。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采取大会和小组会、专题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议程;
(二)听取政协鄂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政协鄂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其他报告或说明。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闭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各项决议和报告;
(二)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
(三)通过政协鄂州市委员会的建议案;
(四)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听取并协商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全体会议安排大会发言。各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界别、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材料。大会发言人选由会议秘书处根据所提交的发言材料质量和内容确定。
第二十一条 委员小组按界别组织,人数少的界别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界别组成。小组会由委员小组召集人主持。
第二十二条 专题协商座谈会的议题由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协商提出,报请常委会议审定。专题协商座谈会的主持人由副主席或主席团成员或负责该专题的专门委员会主任担任。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专题协商座谈会的议题由上届专门委员会提出,报上届常委会议审定,主持人由主席团成员或担任本届委员的上届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担任。专题协商座谈会邀请有关市领导、市直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三条 全体会议邀请中共鄂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鄂州军分区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出席。邀请在鄂州的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委员、中共鄂州市委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人民团体负责同志列席。也可以根据情况邀请其他人士列席。
第二十四条 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全体会议可邀请有关方面人士旁听。
第二十五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闭幕会以及大会发言均可邀请新闻媒体采访;分组会议可视情况邀请新闻媒体采访。
第二十六条 全体会议期间,委员应按照会议日程和有关规定参加全体会议的相关会议和活动,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时,应书面向会议秘书处办理请假手续,经同意后方可请假,并向小组召集人通报。会议秘书处以适当方式通报委员到会情况。
第四章 会议的提案和建议案
第二十七条 全体会议期间,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团体、界别、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和委员个人均可提出提案。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由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全体会议可就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向中共鄂州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
第二十九条 全体会议期间,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或占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名,可提出建议案(草案)。建议案(草案)经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提请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章 选举和表决
第三十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本届政协鄂州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本届委员中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会议主席团领导。
第三十一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的建议人选由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各委员小组充分酝酿讨论。主席团根据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第三十二条 全体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当选。
第三十三条 每届市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由主席团会议审议后先提交各委员小组酝酿讨论,然后提交大会审议通过。其他各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参照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建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市政协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市政协常务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鄂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7年2月21日政协鄂州市第八届委员会第一次常委会议修订)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鄂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人民政协的重要论述,按照"五位一体"总体部署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不断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加快建设国际航空大都市、全面建成更高标准小康社会、开启城市现代化建设新征程,凝聚共识,凝聚智慧,凝聚力量。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鄂州市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鄂州市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鄂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鄂州市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鄂州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政协鄂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二)协商决定下一届政协鄂州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数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政协鄂州市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
(三)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政协全国委员会、政协湖北省委员会所作的全国、全省性决议;
(四)执行政协鄂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五)政协鄂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鄂州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或重要建议;
(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鄂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七)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鄂州市委员会副秘书长;
(八)决定政协鄂州市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以及任免其领导成员;
(九)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或授权常委会议对参加政协鄂州市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的处分事项;
(十)指导基层政协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鄂州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七条 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议题及其他协商形式的重要议题,应列入年度协商计划,做到协商议题和协商形式相匹配。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由常委会议拟定,并将会议的有关事项提前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政协鄂州市委员会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和中共鄂州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方针政策和重要精神;
(二)审议政协鄂州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协商讨论鄂州市重大方针政策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听取中共鄂州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提交政协鄂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五)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报告。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政协鄂州市委员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市政协机关副县级以上干部列席。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邀请中共鄂州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通报情况,听取意见;邀请住鄂州的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委员,有关市政协委员,各区政协负责人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士列席。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会议应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常务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讨论会议以及参观考察等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五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发言。各专门委员会、党派、团体、界别、常务委员、应邀列席人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材料。大会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会议成果以综合报告、大会发言专报、政协社情民意信息等多种形式报送中共鄂州市委、市人民政府,抄送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议政性常委会议期间,可举办专题学习报告会。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对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全体会议和分组讨论会议的出席情况要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常委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工作。
第三章 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
第二十条 专题协商会不定期举行;根据议题需要,请有关的常务委员及有关人员参加,邀请中共鄂州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士出席。
第二十一条 专题协商会的日期、议题由主席或有关副主席提出,也可由秘书长或秘书长会议提出建议报请主席和有关副主席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专题协商会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二十三条 专题协商会由市政协办公室统一协调组织,由相关专委会承担专题协商会具体组织工作。
第四章 文件与宣传报道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政协鄂州市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报送中共鄂州市委、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一般应作新闻报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市政协常务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鄂州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2017年2月21日政协鄂州市第八届委员会第一次常委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政协鄂州市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置以下七个专门委员会:
提案委员会
经济委员会
人口资源环境社会法制委员会
教科文卫体委员会
文史和学习委员会
台港澳侨民族宗教委员会
委员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常委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专门委员会在市政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负责组织协调联系专门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人民政协的重要论述,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不断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加快建设国际航空大都市、全面建成更高标准小康社会、开启城市现代化建设新征程,凝聚共识,凝聚智慧,凝聚力量。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宪法法律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统一战线理论和人民政协理论,巩固团结合作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第六条 根据政协鄂州市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精神及年度工作要点和协商计划,围绕政协全体会议、议政性常委会议、专题协商会议题和专门委员会的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工作任务,组织委员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发言材料或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协助市政协办公室组织各类协商议政活动。
第七条 围绕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重要举措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通过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专项民主监督、监督性视察和调研、建议、报告等形式,深入开展民主监督。
第八条 围绕鄂州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专题调研、协商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通过调研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向中共鄂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团结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稳定,促进海内外中华儿女大团结,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加强对外友好往来与合作,广泛凝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力量。
第十条 加强履职能力建设,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协商议政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推进人民政协理论创新、工作创新、制度创新,加强委员履职服务和管理,积极为委员知情明政、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立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3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人选从市政协委员中产生,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和专业知识。专门委员会人选安排由市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承办,专门委员会委员名单经市政协秘书长会议研究,征得委员本人同意后由常委会议审定。主任、副主任的任命由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决定。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调整或增补时,按专门委员会产生程序办理。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对本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调整或增补可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界别和界别活动小组,建立健全联系相关界别委员的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政协委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向市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委员工作委员会协调其同某一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并以适当方式参加该专门委员会的活动,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每届市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
第十七条 市政协机关根据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为专门委员会服务。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由主任主持,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应按照市政协全体会议精神、市政协年度工作要点和协商工作计划,结合本专门委员会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按年度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需综合协调的事项,按程序报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的调研报告和重要文稿,须经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并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需以市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一般由组织协调联系本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市政协副秘书长审核后,由秘书长签发。重大事项或建议案,应提请市政协常委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
第二十二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重要共性问题。会议由市政协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或秘书长主持。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应加强同市级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根据需要邀请他们参与专门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或开展联合调研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应注重发挥界别和界别活动小组作用,组织界别视察、界别调研、界别发言、界别提案和界别协商等活动,协调所联系的界别活动小组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应发扬民主、充分协商,注重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健全委员联系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应加强与在鄂州的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委员、往届市政协委员和非委员中的专家、学者的联系,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参加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中共鄂州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沟通情况,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
第二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应加强纵向、横向联系,争取省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指导,适时与各地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沟通情况,交流经验,密切与区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联系,研究共性问题,联合开展有关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组织开展活动,要厉行节约、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反映各方面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通则自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市政协常务委员会。
